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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124單選題

甲與乙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A與B,甲乙後來離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乙離婚後即未曾探望A、B而且並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A、B均由甲之父母丙丁協助照顧。後來甲因病死亡,丙丁欲聯絡乙,卻發現乙之手機號碼及地址均已更換,無法順利聯絡上。試問:丙丁此時為A、B之利益,可幫孫子女A、B對乙主張那些權利?

答案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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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