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75年死亡後,留下A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於95年1月死亡,其A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98年6月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113年8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A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返還A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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