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考試-海洋巡護科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12 年第 3 題單選題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為查證人民身分,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得採取必要措施,經法定方法無法查證其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自攔停起,不得逾多久時間?
B正確答案
海巡準用警職法查證身分,帶往勤所查證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並應即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查人指定親友或律師。
考點:時間混淆考點:查證身分時限考點:誤導數字考點:程序時限混淆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