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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
110 年 · 第 42 題
共 2 類科共用卷
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
初考-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110 年
第 42 題
單選題
下列何種行為得不使用本名?
A
提起訴願
B
出版著作
正確答案
C
請領失業救濟
D
報考國家考試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法令涉及權利義務或身分確認者須用本名;出版著作可用筆名,屬姓名條例得不使用本名之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B
出版著作屬於文化藝術創作,依姓名條例規定得使用「筆名」,不強制使用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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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依法令涉及權利義務或身分確認者須用本名;出版著作可用筆名,屬姓名條例得不使用本名之例外。
秒殺技巧
秒解:涉及「政府/法律程序」(訴願、救濟、國考)必須驗明正身用本名;「文化/藝術創作」(出版著作)可用筆名。
逐選項分析
A
✕
提起訴願涉及行政救濟程序,須確認當事人真實身分與適格,依法應使用本名。
B
✓ 正確
出版著作屬於文化藝術創作,依姓名條例規定得使用「筆名」,不強制使用本名。
C
✕
請領失業救濟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與身分資格審查,必須使用本名以核對戶籍資料。
D
✕
報考國家考試涉及應考資格審查與及格證書發放,依法必須使用戶籍登記之本名。
本名使用與例外對照表
情境
是否須使用本名
理由/法源
提起訴願
是(須使用)
確認行政救濟當事人適格
出版著作
否(得不用)
得使用筆名(姓名條例例外)
請領失業救濟
是(須使用)
確認公法給付請求權人身分
報考國家考試
是(須使用)
確認應考資格與證書名義
陷阱提醒
考生易將「出版著作」誤認涉及著作權而須用本名。實際上姓名條例允許使用筆名以保障創作自由;其餘三者皆屬公法上權利義務或身分確認,嚴禁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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