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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128單選題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若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A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的核定,不得變更正確答案
B經各該政府審計機關之核定者,得變更之
C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上級主計機關
D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會計科目變更須經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主計人員核定,非核定不得擅改。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會計法第27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核定權在「主計機關」。

考點:主計機關核定考點:審計≠主計考點:虛構通知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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