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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429單選題

下列關於「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為被保險人」之約定事項及處分權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且要保人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正確答案
B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C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不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D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且要保人不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可共同約定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且要保人得放棄第111條處分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完全符合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得於保險事故前共同約定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且要保人得放棄第111條變更受益人等處分權,以確保弱勢被保險人權益。

考點:保險金信託考點:信託約定否定誤考點:處分權放棄否定誤考點:全盤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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