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新聞(選試英文)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會拘束人身自由,適用憲法第8條;非刑事程序可有不同設計,但仍須法院審查與正當程序。
逐選項解析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易錯陷阱
釋字588明確說,憲法第8條第1項的「警察機關」不是只限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凡法律授權其為干預、取締以維持秩序或公益者,也可能包括在內;管收拘束人身自由,當然不能排除憲法第8條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易錯陷阱
管收雖為保全、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但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釋字588強調法院審問程序應讓義務人到場陳述、提出抗辯,不能為了執行效率就省略聽審機會。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正確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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