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人因求職受騙遭販運至海外從事犯罪行為之案件頻傳,犯罪集團多以組織化分工,犯行橫跨國內、國外,或有負責在國內招募有意至海外求職之國人者,或有負責安排受騙國人出境至海外與集團接洽者,或有在海外強逼受騙國人從事犯罪,或對受騙國人進行性剝削,或有聽聞遭摘賣器官者。下列有關112年6月14日修正、113年1月1日行政院公告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成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集團所為犯行之行為地、結果地均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者,不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條性剝削、第30條和第31條勞動剝削、第32條摘除他人器官、第33條意圖剝削、第34條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等罪正確答案
B本次修法,增訂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本次修法,意圖剝削,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則採取事前防堵的刑事處罰機制,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未滿18歲者,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人口販運的惡行
D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亦屬於勞動剝削樣態,因此本次修法增訂意圖剝削或故意使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範圍,同時增訂相關刑事處罰要件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