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學與警察勤務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多久期間未提出請求,即不得為之?
D正確答案
警職法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不行使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損失補償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為客觀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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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不行使即消滅。
口訣「知2發5」:知悉起算2年,損失發生起算5年,本題問後者選5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年是「自知有損失時」起算的主觀時效,非本題問的客觀時效,屬常見混淆陷阱。
B✕
3年為民法一般侵權行為時效,非警職法損失補償規定,屬干擾選項。
D✓ 正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損失補償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為客觀最長期間。
警職法第31條損失補償要件與時效
| 項目 | 內容 |
|---|
| 要件 | 警察合法行使職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特別犧牲 |
| 補償方式 | 金錢補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
| 主觀時效 | 自知有損失起2年不行使消滅 |
| 客觀時效 | 自損失發生後5年不行使消滅 |
| 救濟 | 對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
警職法損失補償有「2年主觀/5年客觀」雙時效,題目問「自損失發生後」屬客觀時效選5年;若題目問「自知有損失時」則選2年,務必看清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