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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業衛生概論1029單選題

依法令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A承攬人
B再承攬人
C檢查機構
D原事業單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由「原事業單位」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統一指揮協調。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8條,原事業單位負有統籌義務,應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考點:承攬責任分層考點:再承攬責任考點:勞動檢查機構職掌考點:原事業單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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