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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516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火災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並加給利息正確答案
B火災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救護保險標的物所支出之消防器材費用,負賠償之責
C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
D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因可歸責保險人致延遲,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給付之期限為「一個月」而非「二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74條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失清單交出「一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並加給利息。選項敘述為「二個月」,與法條規定之「一個月」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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