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某轄區發生延燒數棟建築物之重大火災,作為此火場的調查指揮官,於現場預勘後著手安排勘查流程,下列災後現場勘查流程,何者最適當?
A觀察燒毀之建築物→觀察火場附近→起火建築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
B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毀之建築物→起火建築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起火原因之認定→發火源之檢討
C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毀之建築物→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建築物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起火原因之認定→發火源之檢討
D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毀之建築物→起火建築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舊制標準答案為D,但現行《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第13點已修正勘察流程,四選項均不完全符合現行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舊制為正確。其順序為: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毀之建築物→起火建築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符合舊版標準作業程序。但現行113年3月11日修正後的正式流程已改寫,故不再是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文字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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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舊制標準答案為D,但現行《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第13點已修正勘察流程,四選項均不完全符合現行規定。
本題考「災後現場勘查流程」的先後順序。依舊制流程,應先由外圍掌握全貌,再觀察燒毀建築物,接著認定起火建築物、延燒路徑、起火處、發火部位,最後先檢討發火源,再認定起火原因。因此舊制最適當為D。惟經驗證現行法規至2026-05-31可查狀態,2026-04-25前最新版本為113年3月11日修正之《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已將「安排勘察流程」改為:確認火災全盤概要→觀察火場附近→進入火場前安全評估→進入火場勘察→研判起火處→起火處清理及挖掘→起火原因之判定。故若以現行規定作答,題目選項均非完全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錯。舊制流程中應先觀察火場附近、掌握外圍與整體延燒方向,再觀察燒毀建築物;本選項把「觀察燒毀之建築物」放在「觀察火場附近」之前,順序顛倒。
B✕
錯。前半段雖符合舊制由外圍至建築物、再認定起火建築物與延燒路徑的方向,但末段將「起火原因之認定」放在「發火源之檢討」之前。火災原因須在檢討可能發火源後才能判定,順序錯誤。
C✕
錯。有兩個主要錯誤:第一,應先認定起火建築物,再認定延燒路徑;第二,末段同樣將起火原因認定放在發火源檢討之前,違反由跡證、火流、發火源逐步推論原因的邏輯。
D✓ 正確
依舊制為正確。其順序為: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毀之建築物→起火建築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符合舊版標準作業程序。但現行113年3月11日修正後的正式流程已改寫,故不再是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文字的答案。
本題陷阱在於末段順序:不能先認定起火原因再檢討發火源;應先從火流、延燒痕跡、起火處及可能發火源逐步排除、檢討,最後才判定起火原因。另須注意,本題選項依舊版流程設計,現行法規文字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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