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救助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而參與這些脫貧相關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非經評估得以延長者,最長得以幾年為限,得免計入第 4 條第 1 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A5年
B4年
C3年正確答案
D2年
答案與詳解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4-1條第2項,參與脫貧措施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期間以3年為限。題幹特別指明『非經評估得以延長者』,即指未延長之一般期限,故為3年,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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