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李四在多年前合夥成立甲商店,並經營有成。在20X1年初,張三與李四個別之業主權益分別為$40,000、$60,000。王五徵得張三與李四兩人之同意,投資現金$80,000加入甲商店成為新合夥人,取得甲商店30%之業主權益。試問新合夥人王五擁有之甲商店業主權益為多少?
A$30,000
B$54,000正確答案
C$60,000
D$80,000
答案與詳解
正確。總權益$180,000 × 30% = $54,000,符合紅利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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