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自治大意104 年第 20 題單選題考點:覆議範圍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如執行縣(市)議會所通過之下列何種議案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
A縣(市)議員提案事項、人民請願案之事項
B人民請願案之事項、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C縣(市)議員提案事項、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D縣(市)自治條例案、縣(市)預算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縣(市)政府對第36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議決案(含自治條例案、預算案)認窒礙難行時,得送請覆議;第8款及第9款如執行有困難,僅得敘明理由函復。
逐選項解析
A縣(市)議員提案事項、人民請願案之事項覆議範圍✕ 錯誤
縣(市)議員提案事項屬第36條第8款、人民請願案屬第9款,依第39條第2項僅能函復,不得送請覆議。
B人民請願案之事項、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覆議範圍✕ 錯誤
人民請願案為第36條第9款,依第39條第2項僅得函復;決算審核報告為第7款,非屬第39條第2項所列得覆議之款次。
C縣(市)議員提案事項、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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