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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英文1141單選題

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是國際婦女權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公約第4條明定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各國政府可以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且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下列何項法令或政策之規定,最符合所謂「暫行特別措施」之精神?

A地方制度法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正確答案
B民法第1089條修正後規定,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姓」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之
C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D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暫行特別措施=為加速實質平等而暫時保障弱勢性別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婦女保障名額最典型。

為什麼答案是 A

婦女保障名額是典型的「暫行特別措施」:針對女性政治參與不足的現況,以保障名額加速實現實質平等,待男女參政比例平衡後即可停止,完全符合 CEDAW 第 4 條精神。

考點:婦女保障名額考點:形式平等規定考點:母性保護(非暫行)考點:性別中立措施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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