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行政類科衛生行政學概要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為了減輕食品業者的經營風險,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必須投保:
A產品責任保險正確答案
B食品品管保險
C公共意外保險
D產物安全保險
A正確答案
食安法明文規定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轉嫁食安事件賠償風險。
為什麼答案是 A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保障消費者因食品引起健康損害時能獲賠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食安法明文規定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轉嫁食安事件賠償風險。
看到「食品業者強制投保」→ 直接鎖定「產品責任保險」,其他選項都是誤導。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保障消費者因食品引起健康損害時能獲賠償。
B✕ 陷阱
「食品品管保險」為虛構名詞,實務與法規皆無此險種。食品品管是業者內部 HACCP、GHP 制度的責任,不是透過保險處理。
C✕ 陷阱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針對營業場所內發生意外事故(如跌倒、火災)所致第三人傷害,與食品本身導致的健康損害無關,法規未要求食品業者投保此項。
D✕ 陷阱
「產物安全保險」非正式險種名稱,屬混淆用語。考生若記憶不清可能誤選,但食安法明確寫的是「產品責任保險」。
食品業者強制投保重點
| 項目 | 內容 |
|---|
| 法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 |
| 險種 | 產品責任保險 |
| 對象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
| 目的 | 保障消費者受害求償、分散業者風險 |
| 違反 | 依食安法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
食安法第 13 條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的是「產品責任保險」,保障因產品瑕疵導致消費者受害的賠償責任。考選部最愛虛構似是而非的險種名稱混淆,像「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衛生責任保險」聽起來合理卻是假的。另一個陷阱是拿真實存在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來混,但那是保場所設施造成的意外(顧客在店裡滑倒),跟產品本身吃出問題是兩回事。判斷關鍵:食安法保的是「產品」導致的風險,不是「場所」也不是什麼「食品衛生」,條文怎麼寫就選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