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B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C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D雇主:以其資本利得為投保金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全民健保法第20條明定,雇主與自營業主的投保金額皆以「營利所得」為準,而非「資本利得」。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雇主與自營業主相同,投保金額應以「營利所得」為準,而非「資本利得」。資本利得通常指資產增值收益(如賣股票),不屬於一般保費投保金額的計算基礎。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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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全民健保法第20條明定,雇主與自營業主的投保金額皆以「營利所得」為準,而非「資本利得」。
看到「雇主」直接聯想「營利所得」。資本利得(如炒股、賣房賺的錢)不是健保一般保費的投保金額計算基礎。
逐選項分析
A✕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受僱者領取的是薪水,因此以薪資作為計算健保費的基準,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B✕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款規定,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業主經營事業賺取的是營業利潤,故以營利所得為基準,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C✕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專技人員靠專業技能執業賺錢,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D✓ 正確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雇主與自營業主相同,投保金額應以「營利所得」為準,而非「資本利得」。資本利得通常指資產增值收益(如賣股票),不屬於一般保費投保金額的計算基礎。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健保第一、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基準
| 身分類別 | 投保金額基準 | 法源依據 |
|---|
| 受僱者 | 薪資所得 | 健保法第20條第1款 |
| 雇主、自營業主 | 營利所得 | 健保法第20條第2款 |
| 自營作業者、專技人員 | 執行業務所得 | 健保法第20條第3款 |
題目將雇主的投保金額基準從「營利所得」偷換成「資本利得」。資本利得是投資賺的錢,營利所得才是經營事業賺的錢,兩者在稅法與健保法上概念完全不同,考選部常利用此類相似財經名詞混淆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