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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107 年第 22 題單選題考點:政黨違憲解散考點:統一解釋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D審理立法委員罷免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大法官職權限於憲政層級爭議:違憲審查、統一解釋、政黨違憲、正副總統彈劾;立委罷免屬選務機關。

逐選項解析

A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政黨違憲解散✕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明定,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是大法官職權。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統一解釋✕ 錯誤
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是大法官典型職權。
C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錯誤
D審理立法委員罷免案✓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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