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即生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見解,該「刊登」之性質為:
A觀念通知
B僅為不利處分
C行政執行
D行政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刊登公報使廠商一定期間不得投標,係對過去違規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