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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1084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部分憲法條文與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A憲法第1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B憲法第25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正確答案
C憲法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D憲法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釋字499號揭示憲法本質重要性條文包含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不得修憲變更。

為什麼答案是 B

國民大會代表國民行使政權是「制度設計」而非本質原則,後來國大已虛級化並廢除,證明可變更,非本質重要性條文。本題要選此為答案。

考點:民主共和國考點:國大制度(可變更)考點:權力分立考點:基本權保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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