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原住民族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非刑事被告程序可與刑事被告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本質不同,因此程序保障不必完全相同;但仍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非刑事被告程序可與刑事被告不同。
看到釋字588,抓三句:管收適用憲法第8條、須法院審查、非刑事程序不必完全等同刑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明白說,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不只形式警察,依法可干預人民自由者也包括在內,管收仍有憲法第8條適用。
B✕ 陷阱
管收會直接剝奪人身自由,不能只為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就省略義務人陳述意見機會。釋字588強調審問、到場陳述等正當程序保障,不能單方決定。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本質不同,因此程序保障不必完全相同;但仍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D✕ 陷阱
管收雖不是刑事羈押,目的在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但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執行機關不得自行管收,必須經法院裁定後才可執行。
釋字588:行政執行管收的考點
| 考點 | 釋字588立場 | 考試關鍵字 | 常見錯法 |
|---|
| 憲法第8條 |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有適用 | 人身自由保障 | 誤認行政管收不適用憲法第8條 |
| 警察機關 | 不只形式警察,也含依法得干預人民自由之機關人員 | 實質警察概念 | 只看組織名稱 |
| 正當程序 | 義務人應有到場陳述、法院審查機會 | 聽審權、法院裁定 | 為效率省略陳述 |
| 刑事與非刑事 | 程序可不同,但都要合憲 | 不同規定不等於無保障 | 誤認非刑事可任意管收 |
本題最愛考「不是刑事羈押」不等於「不用憲法第8條」。行政管收雖然目的不同、程序可不同,但只要剝奪人身自由,就不能跳過法院審查與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