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不同政府間之補(協)助或政府對民間團體、個人之補(捐)助及贈與,資源提供者應於何時認列支出?
A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承諾給付及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為支出
B若設有條件,應於承諾給付,支付義務已發生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且於資源收受者符合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時,始認列為支出正確答案
C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支付義務已發生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且於資源收受者符合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時,認列為支出
D若設有條件,應於支付義務已發生及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始認列為支出
答案與詳解
設有條件之補助,三要件缺一不可:承諾給付+支付義務已發生+金額可靠衡量,再加上受款方須符合法令或契約條件,才認列支出。完全符合第三號公報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