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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學概要114 年第 39 題單選題考點:催告通知對象考點:6個月內復效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10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停效後申請復效期限不得低於2年;停效6個月內繳清欠款即無條件復效,6個月後保險人得於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

逐選項解析

A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催告通知對象✕ 易錯陷阱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人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而非「受益人」。因為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需知悉契約效力狀態。
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6個月內復效✕ 易錯陷阱
停效起6個月內清償欠款與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即「無條件」恢復效力,保險人不得以危險程度變更為由拒絕。選項將6個月後的規定移花接木。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10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錯誤
D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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