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
A正確答案
審計法救濟分兩階段:對審核通知不服提「聲復」,對聲復後之決定仍不服提「聲請覆議」,期限皆為30日。
逐選項解析
B聲復✕ 易錯陷阱
錯誤。「聲復」是針對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不服時所提出的第一階段救濟程序,而非針對聲復後之決定。
C行政訴訟✕ 錯誤
錯誤。審計法設有特別的內部救濟程序(聲復、覆議),且審計機關之決定非一般行政處分,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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