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地方自治大意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公布義務考點:覆議機制
對於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回應?
A不予公布正確答案
B提出覆議
C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協商
D敘明理由函復該立法機關
A正確答案
就自治條例而言,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除依法提起覆議、報請函告無效或聲請解釋等情形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不得逕行不予公布。提出覆議、敘明理由函復,以及在總預算案的法定特定情形下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協商,均有法源依據。
逐選項解析
A不予公布公布義務✓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該項列舉的法定處理情形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因此,未具法定例外而逕行「不予公布」,不是合法回應方式;A正確。
B提出覆議覆議機制✕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對該條所列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在送達後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立法機關覆議。因此,提出覆議是具法定要件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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