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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報關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稅則概要10622單選題

關稅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經納稅義務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期限為幾日?

A30日
B60日
C90日正確答案
D120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關稅法預先審核稅則號別變更,納稅義務人舉證有交易損失可申請延長 90 日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C

關稅法第 21 條第 2 項明定:納稅義務人舉證已訂約交易且將受損失者,得申請延長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期限為 90 日。

考點:期間混淆考點:訴願期間陷阱考點:預審延長期限考點:干擾選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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