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權責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防指揮人員發現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火災之虞,可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
B電信事業須提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執行災害搶救,所提出之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資訊之調取正確答案
C遇有空難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主責緊急應變指揮,進行搶救與緊急救護
D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B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 B;截至 2026-05-31 驗證,消防法相關條文仍有效,官方答案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消防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因此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因災害搶救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個資,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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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正確答案為 B;截至 2026-05-31 驗證,消防法相關條文仍有效,官方答案仍適用。
先抓本題核心是「消防法災害搶救權責」。消防法第18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所以 B 正確。A 把消防法第23條的主體誤寫成「消防指揮人員」;C 將空難搶救誤寫成消防機關「主責」指揮;D 將設置救護隊的主體誤寫成衛生主管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錯。消防法第23條規定,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等措施的主體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不是選項所稱的「消防指揮人員」。消防指揮人員依消防法第20條可對「火災處所周邊」劃定警戒區,二者適用情境與主體不同。
B✓ 正確
對。消防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因此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因災害搶救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個資,符合法條規定。
C✕
錯。消防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不是主責緊急應變指揮。空難災害在災害防救體系中屬交通部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選項將地方消防機關說成主責指揮,過度擴張。
D✕
錯。消防法第24條規定,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的主體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不是「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但本選項引用消防法設置救護隊的主體錯誤。
本題陷阱在於多個選項都借用消防法用語,但故意改動「權責主體」。A 將消防法 §23 的「消防機關」換成「消防指揮人員」;C 將「配合搶救」升級成「主責指揮」;D 將「消防機關」換成「衛生主管機關」。考消防法災害搶救題時,務必同時核對主體、情境、權限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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