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於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被保險人之權利為何?
A向保險人主張終止保險契約
B依物品市價作為保險金給付金額
C先行請求保險人交付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正確答案
D請求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答案與詳解
保險法第78條明定: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遲延,於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仍未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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