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判斷,何者錯誤?
A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一物品,若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而無須全部皆屬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B新型的商業利用若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C說明書之揭露方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正確答案
D新型單一性係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而無須論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答案與詳解
此為實體審查中「可據以實現要件」的敘述。新型採形式審查,不審查說明書是否充分揭露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僅檢查形式上是否記載,故此敘述作為形式審查判斷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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