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與法律效果的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時,各保險人得撤銷其與要保人間之保險契約正確答案
B若為善意複保險,要保人得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C複保險規定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D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答案與詳解
保險法第37條明定: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而非「得撤銷」。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撤銷則須行使形成權。此為典型法律效果偷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