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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131單選題

依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士的工作項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自消防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多少年止?

A5年正確答案
B6年
C7年
D8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消防法第7條第2項明定暫行人員制度期限為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5年止,故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消防法第7條第2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期限為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5年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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