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114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下列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規模何者錯誤?
A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正確答案
B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C樓地板面積在1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D視聽理容中心,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
A正確答案
錯誤的是 (A):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乙類第七目,並非「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即應設排煙設備」的甲類或地下建築物。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第12條第2款第7目乙類場所,不是第12條第1款甲類場所,也不是第12條第5款第3目地下建築物;因此不能說其樓地板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即當然應設置排煙設備。若其個別居室符合第28條第1項第2款,或所在樓層符合無開口樓層等其他款規定,才可能另行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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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錯誤的是 (A):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乙類第七目,並非「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即應設排煙設備」的甲類或地下建築物。
先抓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列出應設排煙設備場所。第28條第1項第1款限於「第12條第1款甲類場所」及「第12條第5款第3目地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第2款是100平方公尺以上居室且有效通風面積不足2%;第3款是1000平方公尺以上無開口樓層;第4款是特定舞臺500平方公尺以上;第5款是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在第12條第2款第7目,屬乙類,不在第28條第1項第1款的500平方公尺門檻內,所以 (A) 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第12條第2款第7目乙類場所,不是第12條第1款甲類場所,也不是第12條第5款第3目地下建築物;因此不能說其樓地板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即當然應設置排煙設備。若其個別居室符合第28條第1項第2款,或所在樓層符合無開口樓層等其他款規定,才可能另行應設。
B✕
正確。第28條第1項第2款明定: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者,應設置排煙設備。
C✕
正確。第28條第1項第3款明定: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應設置排煙設備。
D✕
正確。視聽理容屬第12條第1款第1目所列理容院類型,屬甲類場所;依第28條第1項第1款,供第12條第1款場所使用且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排煙設備。
本題陷阱在於看到「住宿型」或「精神復健機構」就誤以為是高風險收容類甲類場所;但法條分類中,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列在乙類第七目,不能套用第28條第1項第1款的甲類500平方公尺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