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供作香料、製藥用途的檀香木粉,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A第 1211.90.11號「檀香」正確答案
B第 1404.90.99號「其他未列名植物產品」
C第 3307.41.00號「亞珈倍地及其他燻香物品」
D第 4405.00.10號「檀香木粉」
答案與詳解
稅則第 1211 節為「主要供香料、藥料、殺蟲、殺菌等用之植物及其部分」,檀香木粉若用途為香料、製藥,正好符合 1211.90.11「檀香」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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