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文書置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係屬於下列何者?
A一般送達
B留置送達
C寄存送達正確答案
D補充送達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不能依一般及補充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門首,一份置於信箱或交鄰居,即為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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