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08 年第 11 題單選題
有關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①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②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名稱為何均為臨檢之手段 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④警察勤務條例是單純之組織法不具行為法之性質
B正確答案
釋字535號:臨檢須告知事由、現場實施,警勤條例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性質。
為什麼答案是 B
①②③均符合釋字535意旨:實施前告知事由、臨檢手段不論名稱、原則於現場實施(除非現場有不便或妨害交通、安寧才帶回)。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35號:臨檢須告知事由、現場實施,警勤條例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性質。
看到「警勤條例是單純組織法」就知道④錯,直接刪 A、C、D,選 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包含④錯誤敘述。釋字535明確指出警察勤務條例「非單純組織法,實兼具行為法」性質,故④不正確。
B✓ 正確
①②③均符合釋字535意旨:實施前告知事由、臨檢手段不論名稱、原則於現場實施(除非現場有不便或妨害交通、安寧才帶回)。
C✕
缺少③「現場實施」正確敘述,反而納入④錯誤敘述,邏輯顛倒。
D✕
缺少①「告知事由」此核心程序要件,且誤納④。釋字535特別強調程序告知義務,不可遺漏。
釋字535號四大重點
| 面向 | 內容 | 考點提示 |
|---|
| 手段 | 檢查、路檢、取締、盤查皆屬臨檢 | 不問名稱 |
| 程序 | 實施前應告知事由 | 程序正義 |
| 地點 | 原則現場實施,例外才帶回 | 非任意同行 |
| 法性質 | 警勤條例兼具組織法+行為法 | 非單純組織法 |
④是最常見陷阱。釋字535號特別澄清:警察勤務條例雖名為「勤務」組織規範,但實際上也賦予警察臨檢行為依據,故兼具行為法性質。考生若誤記為「單純組織法」會全盤皆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