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40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B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C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D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訴願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行政契約爭議非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應為「不受理」決定。人民應另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