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正確雇農或受僱農民入會要件✕ 易錯陷阱
錯誤。農民受僱於自耕農會員1年以上,並檢具經認證之僱用證明書,並非即可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依農會法第12條,申請加入基層農會會員須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同條所列各款之一,且經審查合格。同條所列各款包括自耕農、佃農、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而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以及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受僱於自耕農會員本身並不當然等同符合新加入會員之法定款別。另農會法第12條就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設有得繼續為會員之規定,亦不能據此擴張為任何受僱農民均可新加入農會。再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繼續從事農業工作須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耕作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並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該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因此題目以「受僱1年以上」及「認證」即稱可加入農會,省略多數法定要件,法律效果過度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