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執行審判職務而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設有特別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條之合憲理由?
A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
B關於民、刑事之錯判案件,已有補償制度正確答案
C為維護審判獨立,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
D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對國家賠償責任可為合理之不同規定
答案與詳解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雖存在,但釋字 228 號並未以此作為 §13 之合憲理由。此屬另一獨立救濟制度,考生易誤以為相關即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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