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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學10623單選題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對於通知書應記載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涉嫌的罪名
B應到的日、時、處所
C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居所
D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警詢通知書應記載事項準用第71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身分資料、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不含提審權之告知。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2項僅準用同法第71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並無「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規定。提審之告知義務依提審法第2條第1項係於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始發生,與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無涉,故本項非通知書法定應記載事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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