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有關海巡艇查獲漁船利用密窩走私貨品乙批、嫌犯 3 名,預計 4 小時後返扺隊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捕人犯後應告知相關權利
B返航期間,應派遣足夠的戒護人力,押解嫌犯,以免逃脫
C應於拘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正確答案
D在海上押解返隊的 4 小時在途期間,可免計入偵辦時間
C正確答案
逮捕後的「24小時」是檢警共用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限,而非單指解送檢察官;且海上的「在途期間」依法不計入這24小時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敘述(本題應選)。第一,憲法與刑訴法規定的「24小時」是向「法院」聲請羈押的總時限,司法警察逮捕後應「即」解送檢察官(實務上警察通常須於16小時內移送)。第二,本題有4小時的「在途期間」,依法不計入24小時,故實際解送時間可能超過拘捕起算的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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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逮捕後的「24小時」是檢警共用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限,而非單指解送檢察官;且海上的「在途期間」依法不計入這24小時內。
看到「海上押解4小時」,立刻聯想刑訴法第93-1條「在途期間不計入24小時」。因此絕對要求「拘捕起24小時內解送」的選項C必然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拘捕或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踐行權利告知義務(如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以保障人權。
B✕
正確敘述。實務上執行海上押解任務時,必須考量海象與空間限制,派遣足夠的優勢警力進行戒護,以防止嫌犯串證、破壞證據或跳海逃脫。
C✓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應選)。第一,憲法與刑訴法規定的「24小時」是向「法院」聲請羈押的總時限,司法警察逮捕後應「即」解送檢察官(實務上警察通常須於16小時內移送)。第二,本題有4小時的「在途期間」,依法不計入24小時,故實際解送時間可能超過拘捕起算的24小時。
D✕
正確敘述。依刑事訴訟法第9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犯之「在途期間」屬於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24小時之內。海上押解的4小時依法可予扣除。
逮捕拘禁之時間限制與法定障礙事由
| 項目 | 法源依據 | 時間限制/規定 | 備註 |
|---|
| 移送法院審問 | 憲法第8條、刑訴法第93條 | 至遲於 24 小時內 | 檢警共用此24小時向法院聲請羈押 |
| 解送檢察官 | 刑訴法第92條 | 應「即」解送 | 實務上警察機關通常須於 16 小時內移送 |
| 在途期間 | 刑訴法第93-1條 | 不計入 24 小時內 | 如海上押解、山區運送等交通時間 |
| 夜間停止訊問 | 刑訴法第93-1條 | 不計入 24 小時內 | 若嫌犯拒絕夜間訊問,該休息時間扣除 |
考生常把「24小時」誤認為是警察移送給檢察官的時限。實際上,24小時是檢警共用,用來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極限時間。此外,題目刻意給了「4小時返航」,就是在考你是否知道「在途期間不計入24小時」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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