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在承接委任契約後,如拒絕簽證,我國會計師法要求會計師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會計師法如此規範之目的,在:
A規範會計師之保密責任
B規範會計師告密之作法
C同時規範會計師保密與告密之責任,以在二者間取得平衡正確答案
D如此規範之目的,只在規範當會計師拒絕簽證時,應如何處理,與其保密或告密責任無關
答案與詳解
正解。限定通知對象(董事會、監察人、主管機關)=保密;要求主動通知拒絕簽證原因=告密。兩者並存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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