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審計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50%)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50 號規定,查核人員為設計證實分析性程序而判斷資料是否可靠時,應考量之因素,下列何者錯誤?
A資訊可細分之程度正確答案
B可取得資訊之來源
C可取得資訊之性質
D可取得資訊之可比較性
A正確答案
判斷資料可靠性應考量來源、性質與攸關性、可比較性及編製控制;「資訊可細分程度」是評估預期值精確度時的考量,並非可靠性考量。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此為錯誤敘述故選之。「資訊可細分之程度」是查核人員在評估『預期值是否夠精確以辨認重大不實表達』時所考量的因素,而非判斷資料『可靠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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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判斷資料可靠性應考量來源、性質與攸關性、可比較性及編製控制;「資訊可細分程度」是評估預期值精確度時的考量,並非可靠性考量。
看到「資料可靠性」,聯想「來源、性質、比較、控制」四要素。「細分程度」是用來評估算得準不準(精確度),不是資料本身可不可靠。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此為錯誤敘述故選之。「資訊可細分之程度」是查核人員在評估『預期值是否夠精確以辨認重大不實表達』時所考量的因素,而非判斷資料『可靠性』的因素。
B✕
正確敘述。可取得資訊之來源(例如:來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的資料通常比內部資料更可靠)是判斷資料可靠性的四大核心因素之一。
C✕
正確敘述。可取得資訊之性質及攸關性(例如:預算資料是否反映預期結果,而非僅是擬達成的目標)會直接影響資料的可靠性。
D✕
正確敘述。可取得資訊之可比較性(例如:廣泛的產業資料是否能直接與受查者製造的特殊產品相比較)是評估資料是否可靠的重要考量。
證實分析性程序之設計考量
| 考量面向 | 具體考量因素 | 核心目的 |
|---|
| 資料可靠性 | 1. 來源 2. 可比較性 3. 性質與攸關性 4. 編製控制 | 評估用來建立預期值的基礎數據是否值得信賴 |
| 預期值精確度 | 1. 預期結果之準確性 2. 資訊可細分程度 3. 財務/非財務資訊可用性 | 評估算出的預期值是否夠精準,足以揪出重大不實表達 |
考選部最愛把「資料可靠性」與「預期值精確度」的考量因素互換。請牢記:「細分程度」關乎算出來的數字精不精確(精確度),而「來源/性質/比較/控制」關乎原始資料能不能信(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