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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報關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關務法規概要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考點:延長期間錯置考點:查驗費用負擔

依關稅法第 21 條及 23 條之各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對於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經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兩個月為限
B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進行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正確答案
C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行政法院申請覆審,除有正當理由外,行政法院應為適當之處理
D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與海關共同決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關稅法第21條(預先審核稅則)與第23條(查驗)交錯考,B為查驗費用負擔規定。

逐選項解析

A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對於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經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兩個月為限延長期間錯置✕ 易錯陷阱
關稅法第21條規定,經舉證已訂契約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以延長『90日』為限,非兩個月。
B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進行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查驗費用負擔✓ 正確
關稅法第23條明定,查驗所需搬移、拆包、開箱、恢復原狀等費用,進出口貨物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完全符合條文。
C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行政法院申請覆審,除有正當理由外,行政法院應為適當之處理✕ 易錯陷阱
D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與海關共同決定✕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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