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受查者 20X1 年 12 月 31 日之所有銷貨收入執行認列時點之查核程序,查核人員發現有一筆銷貨之交易條件約定為目的地交貨,買方係於 20X2 年 1 月 3 日簽收,但受查公司會計人員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出貨後即認列收入,則該不實表達為:
A實際不實表達正確答案
B判斷性不實表達
C推估不實表達
D預期不實表達
答案與詳解
目的地交貨條件下,風險報酬於買方簽收時才移轉。買方 20X2/1/3 才簽收,收入應在 20X2 年認列。受查公司提前於 20X1 年認列,此為有客觀證據、可明確判定金額的錯誤,屬「實際不實表達」(factual misstat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