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正確答案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題目明示「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故乙無須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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