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關稅法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承攬業者,欠繳同法規定應繳稅款或罰鍰,海關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而不足時,經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依同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得如何處分?
A警告並限期改正
B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C得按次論處罰鍰
D停止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關稅法第93條第2項明定:保證金因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剝奪承攬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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