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關稅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在其應繳金額多少以上?及在什麼時點之下,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A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正確答案
B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於處分確定後
C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後
D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依法申請復查後
答案與詳解
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相關作業辦法規定,海關聲請假扣押之時點為「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且欠繳金額須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