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3 年第 5 題單選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在年度開始前未能依預算法第51條期限完成時,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應如何處理?
A俟年度預算審議完成後始得動支
B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
C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D覈實辦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總預算案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因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依預算法規定應核實辦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核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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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預算案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因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依預算法規定應核實辦理。
看到「債務舉借」配「排程需要」,直接找法條原文「核實辦理」,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此為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之動支原則,非債務舉借之規定。
B✕
此為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之例外規定(經立法院同意者除外),非債務舉借之處理方式。
C✕ 陷阱
此為「前目以外之計畫」(即一般經常門支出)之動支標準,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核實動支。考生易將一般計畫之動支標準或收入之核實收入,誤套用於債務舉借上。
D✓ 正確
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核實辦理。
預算法第54條(總預算未完成審議程序前之執行規定)
| 專案 | 處理方式 |
|---|
| 收入 | 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核實收入 |
|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 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經立法院同意者除外) |
| 前目以外之計畫 | 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核實動支 |
| 因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 | 核實辦理 |
考生易將「收入」的「核實收入」或「前目以外之計畫」的「核實動支」,誤套用於「債務舉借」上。法條對債務舉借僅簡單規定為「核實辦理」,且「收入」是核實「收入」而非「動支」,切勿混淆動支、收入與債務舉借的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