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主辦業務人員
B主辦出納人員
C主辦會計人員
D該負責機關長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依法應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損害亦由其負責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審計法第78條規定,應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延誤致損害亦由其負賠償之責。

載入中…

想練更多會計審計法規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